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借款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
判决后 ,预先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 。工程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不符合情理。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 ,遂起诉到法院。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共计4万元。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多次催收未果,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包括此12万元 。一个是承包方,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2017年3月3日 、且形式种类繁多,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双方发生矛盾。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2016年8月,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
故此 ,
最终,
案件审理 :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工程完工后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后因施工过程中,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至此 ,
期间,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